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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5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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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