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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0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決議或收受專審會結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或不續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不續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有前二項情形,教評會審議認定依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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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