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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4條

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下水道承裝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原證書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前項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原領營業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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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