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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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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以一年為限,申請復業,應於停業期滿或復業十五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逾一年未申請復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註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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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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