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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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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0條
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該下水道承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公開其違規情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未依
第十八條
規定,通知該專任承裝技工於期限內改正或收回其承裝技工工作證。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另行聘僱專任承裝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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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知其專任承裝技工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應通知該專任承裝技工…
第19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承裝技工工作證,致專任承裝技工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
第21條
申請籌設許可、申請或變更營業許可者,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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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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