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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5條

專任承裝技工應專任一下水道承裝商,並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任承裝技工取得第三條訓練合格證書逾五年者,應再參加訓練機關(構)辦理之回訓,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合格證明。 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未取得前項回訓合格證明者,不得擔任下水道承裝商僱用之專任承裝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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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