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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6條

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訓練機關(構)、委託事項、訓練課程與時數及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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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