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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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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