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3條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