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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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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