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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紀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類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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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