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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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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