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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所擔保債務明細。 二、債務餘額明細。 三、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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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