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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處分信託財產所得現金分配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之縮短。 二、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記載,取得受益人全體書面同意所為之變更。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訂定當事人同意之修正或補充事項,其內容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事項之變更。但以其修正或補充事項,係經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定係更正原有約定之明顯錯誤、澄清原有約定疑義或為不牴觸其他約定所為之補充,並聲明對受益人無重大影響者為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受託機構應將變更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通知受益人或依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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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第4條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七款、第三十三條第十四款所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記載信託…第5條(刪除)第6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第7條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應以受託機構名義登記,並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資…第8條(刪除)第9條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供之信託財產書件及資料,應包含表彰信託財產之標示、權利性…第10條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所擔保…第11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信託財產上之負擔,指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或租賃…第12條受益人依本條例行使表決權、兌領本金及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依不動產投…第13條受託機構、信託監察人、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不得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第14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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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