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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供之信託財產書件及資料,應包含表彰信託財產之標示、權利性質、法定用途、使用許可或管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債務明細、信託財產上之負擔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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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