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七款、
第三十三條
第十四款所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記載信託業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所定事項中有關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如受益人於契約訂定時尚未確定,而嗣後可得確定者,得以敘明使受益人特定之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