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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受益人依本條例行使表決權、兌領本金及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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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