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結算書及報告書之格式,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