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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稱本機構所在地,指本公司所在地或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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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