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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分局承保組設承保課,其職掌如下: 一、有關投保單位成立、變更、暫停及註銷之受理事項。 二、有關保險對象加保、退保、轉保、停保、復保之受理事項。 三、有關投保金額調整及身分資料變更之受理事項。 四、有關保險憑證核發之管理事項。 五、有關保險費之核計、收繳事項。 六、有關保險費之銷帳、退費事項。 七、有關滯納金、利息之核計、收繳事項。 八、有關滯納金、利息之銷帳、退費事項。 九、有關輔導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辦理投保作業之事項。 十、有關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投保金額之查核事項。 十一、有關承保罰鍰之處理事項。 十二、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罰鍰之催收及強制執行事項。 十三、協助辦理醫療費用訴追作業及醫事服務機構罰鍰強制執行案件之委 任律師事項。 十四、有關欠費債權憑證之保管事項。 十五、有關欠費呆帳之處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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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