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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分局門診費用組設門診費用課,其職掌如下: 一、有關門診 (含預防保健、居家照護及特約藥局) 醫療費用之受理事項 。 二、有關門診醫療申報資料不全之補正及通知改善事項。 三、有關門診醫療費用受理案件之分案及結案歸檔事項。 四、有關辦理門診醫療費用暫付作業事項。 五、有關門診醫療費用 (含預防保健、居家照護及特約藥局) 之審查核算 事項。 六、有關門診醫療費用申復案件之審查核算事項。 七、有關門診檔案分析異常資料之通報事項。 八、有關門診醫療費用爭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有關就醫自墊門診醫療費用核退事項。 十、有關地區醫療服務審查分組之業務連繫事項。 十一、有關代辦醫療業務相關費用之收回事項。 十二、有關醫療費用及醫事服務機構罰鍰之催收、訴追及強制執行資料之 提供、出庭答辯、債權憑證保管及呆帳處理事項。 十三、法院扣押醫療費用案件配合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門診受理、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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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