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規範中央各機關學校持有之眷舍房地出售、出租、變更使用或其他處分事項,以有效管理國有資產並合理利用資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2-08・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 (以 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 (以下簡稱眷舍房地) ,特訂定本辦法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 ) 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執行機 關。其中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 為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以前依法配 (借) 住眷屬宿舍。 二、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其遺眷。 三、有居住之事實。 四、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 五、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 (含不續僱、不續聘) 、撤職或免 職人員。 六、有續住之資格。 七、所居住之眷舍仍屬配 (借) 住機關管有。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原配 (借) 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 未成年子女。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辦法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列冊 (格式如附件一) 層報行政院核定,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由國有財產 局依法處理。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4~6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條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 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 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座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 ,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 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各機關學校辦妥第一項所列事項後,應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資料 ,函送住福會轉請國有財產局實地勘查提供意見後,層報行政院核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有財產 局辦理標售: 一、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者。 二、原配住人因死亡而無遺眷續住、調職、轉任、辭職、解僱或解聘 (含 不續僱、不續聘) 、撤職或免職者。 三、原配住人或其配偶曾接受政府輔購住宅或貸款者。 四、眷舍房地位置不佳、地形不整或其他原因現狀標售三次仍未標脫者。 五、經核定現狀標售而現住人不願具結辦理現狀標售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遷出 者,由住福會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貸款標準給予一次補助費,不再給予輔 購住宅及搬遷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及其他優惠,並不得再申請借住宿舍。 前項一次補助費為處理眷舍房地直接費用,在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 基金 (以下簡稱住宅貸款基金) 項下列支。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遷出者,由管 理機關循訴訟程序辦理,並取銷其輔購住宅之資格,且不得請領一次補助 費及申請借住宿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眷舍管理機關因前條規定情形提起訴訟時,其必要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執行費用,得於該項眷舍房地收回標售時,併列標售底價予以收回歸墊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騰空標售之眷舍房地,在標售作業期間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並於標 脫後會同國有財產局點交得標人。 看管期間之眷舍,因久未標脫,逐漸腐朽老舊而擬拆除者,應函請國有財 產局同意後,再據以辦理。但眷舍因有倒塌之虞,而先行拆除者,得於事 後辦理報廢程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管理機關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政府辦 理現狀標售,並放棄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及其他有關之任何請求絕無異議之 具結書 (格式如附件二) ,按現狀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辦理現狀標售: 一、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 二、使用私有土地之國有眷舍房屋。 前項現狀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其搬遷安置事宜,由得標人負責,國有 財產局不負騰空點交之責,合法現住人不得再申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或借 住宿舍。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6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國有眷舍房地處理涉及地方政府者,得協調地方政府辦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奉准騰空標售或現狀標售之眷舍房地,由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眷舍房地合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由管理機關出具證明,檢附房屋平 面圖、建築日期、材料、結構、型式等資料,函洽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 處,會同實地勘查屬實後,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其補償費,併入國 有房地標售底價,收支均編列預算,自費增建補償費列為處理眷舍房地直 接費用,於標脫後由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逕撥管理機關洽合法現住人 具領。 前項自費增建之房屋,指合法現住人在原配住宿舍之空地上,經眷舍管理 機關首長核准增建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其處理所得,由國有財產 局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還運用。 二、未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由國有財產局 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住宅貸款基金。其處理所需直接費用,由 國有財產局檢據向住福會結報,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核實列支。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
國營事業機構,對於其眷舍房地之處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房地之處理,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