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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8條

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遷出者,由管 理機關循訴訟程序辦理,並取銷其輔購住宅之資格,且不得請領一次補助 費及申請借住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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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