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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16條

國營事業機構,對於其眷舍房地之處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房地之處理,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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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