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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辦法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列冊 (格式如附件一) 層報行政院核定,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由國有財產 局依法處理。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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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