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 第7條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7條

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遷出 者,由住福會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貸款標準給予一次補助費,不再給予輔 購住宅及搬遷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及其他優惠,並不得再申請借住宿舍。 前項一次補助費為處理眷舍房地直接費用,在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 基金 (以下簡稱住宅貸款基金) 項下列支。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