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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14條

眷舍房地合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由管理機關出具證明,檢附房屋平 面圖、建築日期、材料、結構、型式等資料,函洽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 處,會同實地勘查屬實後,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其補償費,併入國 有房地標售底價,收支均編列預算,自費增建補償費列為處理眷舍房地直 接費用,於標脫後由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逕撥管理機關洽合法現住人 具領。 前項自費增建之房屋,指合法現住人在原配住宿舍之空地上,經眷舍管理 機關首長核准增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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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