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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 第15條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15條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其處理所得,由國有財產 局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還運用。 二、未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由國有財產局 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住宅貸款基金。其處理所需直接費用,由 國有財產局檢據向住福會結報,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核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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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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