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 第3條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以前依法配 (借) 住眷屬宿舍。 二、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其遺眷。 三、有居住之事實。 四、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 五、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 (含不續僱、不續聘) 、撤職或免 職人員。 六、有續住之資格。 七、所居住之眷舍仍屬配 (借) 住機關管有。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原配 (借) 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 未成年子女。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