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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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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第3條本中心任務如下:一、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二、防疫應變所需之資源、…第4條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第5條指揮官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指示各級政府機關徵調、徵用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之…第6條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第7條本中心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應變計畫,辦理有關人員之特定講習及訓練。第8條指揮官得依流行疫情狀況通知有關機關,依指定時間派員進駐本中心。各有關機關應排定進駐人員輪值表…第9條進駐本中心各機關應隨時掌握最新動態資訊及狀況,並於情報收受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各機關情報…第10條本中心得以本中心或指揮官之名義對外行文。第11條本中心得視流行疫情及處置狀況,由指揮官報請行政院解散之。第12條本中心解散後,各進駐機關應將於本中心成立期間之各處置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彙整、陳報;各項…第13條本中心所需之行政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第14條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成立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得準用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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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