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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6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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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