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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1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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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