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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能源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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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