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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凡各項工程補助款,省、直轄市政府應於年度決算後,就其計畫執行進度 及成果編具報告函送行政院、財政部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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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