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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直轄市營業稅及 印花稅收入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撥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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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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