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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平衡省、直轄市政府預算。 二、補助省、直轄市政府辦理中央指定之重大經建工程。 三、依規定提撥之經徵費及統一發票獎金。 四、省市地方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報經行政院核定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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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