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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全部歲入歲出應列 入總預算,並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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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