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直轄市徵收機關應將經徵之中央統 籌分配之營業稅、印花稅款,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基金專戶 ;其彙整核算業務每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前項解繳作業時,應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格式 如附件) ,檢同市庫收入退還書或其他支付憑證,送當地國庫代理機關辦 理解繳。 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解繳作業,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之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