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直轄市徵收機關應將經徵之中央統 籌分配之營業稅、印花稅款,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基金專戶 ;其彙整核算業務每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前項解繳作業時,應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格式 如附件) ,檢同市庫收入退還書或其他支付憑證,送當地國庫代理機關辦 理解繳。 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解繳作業,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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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