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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前條分配款,省、直轄市政府應於年度開始時編具分配預算,依規定程序 送經核定後依案撥款,其屬重大經建工程者,並應視實際工程進度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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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