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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 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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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