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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 第10條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校導師對於
第八條
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 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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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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