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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6條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 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 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 (班) 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 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 (院) 長報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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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