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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9條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 ,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 (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 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導 師對本院系 (科) 組 (班) 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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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