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 第7條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7條

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訓 導之共同問題。 前項會議,由校 (院) 長召集,校 (院) 長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導 主任召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