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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0條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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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