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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2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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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