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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9條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重新送審。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便核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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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