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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5條

送審教科圖書者,應檢送全部稿本一式二至十五份;送審儀器教具者,應檢送樣品每種一件,附具樣品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書各二份。 前項送審物均應分別註明適用學校之種類,著作人或製作人之姓名及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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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