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第12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2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審者應保證發售之成品,與審定之稿件或樣品完全相符。如發現有不符者,除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其觸犯其他法律者,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