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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4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四、送審者名稱。 五、適用學校。 六、審定日期。 七、執照號碼。 八、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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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