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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3條

前條所稱應行送審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係指依照部定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所編製之各科教材、圖書、掛圖、發音片(帶)、幻燈片、模型、標本、儀器及其他教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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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